辦理莫桑比克簽證須知
簽證頒發機關:為外交部、移民局和莫駐外大使館及領事館。
簽證申請的審定標準:申請人的停留目的及可行性;申請人在莫期間的生活費;返回原地的資金。
簽證種類:
(A)外交簽證、(B)禮遇簽證、(C)公務簽證、(D)居留簽證、(E)旅游簽證、(F)過境簽證、(G)訪問簽證、(H)商務簽證、(I)學生簽證、(J)工作簽證。
旅游簽證:
發給來莫旅游的外國公民,入境者在莫停留期不得超過90天。
商務簽證:
發給擬來莫進行商務活動的外國公民,須提供莫企業出具的邀請信。有效期30天,可延長至90天。
居留簽證:
發給擬在莫停留90天以上的外國公民。須提供擔保書,無犯罪記錄證明。簽證一次有效,停留期30天,可延長至60天,以便外國公民辦理居留證。
學生簽證:
發給獲得莫政府提供的獎學金在莫學校學習的外國公民,有效期12個月,可延期。
訪問簽證:有效期最少15天,可延長至90天。
工作簽證:
發給持有職能部門(勞工部)簽發的工作許可、擬為工作目的赴莫的外國人。有效期30天,可延長至60天。
過境簽證:
發給須進入莫才能到達目的地國家的外國公民,憑目的地國家簽證頒發過境簽證,有效期不超過7天。
外國人申請獲得簽證和入境的主要條件:
符合法律規定的成年人,未成年人須持有父、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;
未被禁止進入莫桑比克;
持有效護照或相應證件;
須證明擁有生活資金,或擬聯系單位或擬訪問個人出具的、并經居留地移民機構審核的擔保函;
在莫未被驅逐出境或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;
在莫未從事可能被驅逐出境的活動。
咨詢熱線:020-62833333